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规范领导干部社会兼职行为,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编制(或岗位)在学校的在职在岗的党员校级领导干部以及学校内设院系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直属单位的党员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社会兼职”,是指领导干部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学校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具体包括:
(1)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长(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副理事长(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2)在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准)兼职,包括技术指导、证件挂靠、担任董事(监事)等。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兼职报酬”,是指收取兼职单位给予的薪酬、顾问费、咨询费、业务费、奖金、津贴以及兼职单位赠予的股权、红利等各种经济利益。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五条 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原则,学校支持领导干部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他们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同时,领导干部要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校级领导干部正职。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七条 其他校级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由校党委审批。个人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按年度向校党委组织部申报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学校按上缴金额的90%给予奖励。
第九条 校级领导干部中的“双肩挑”人员和处级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干部管理。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校级领导干部正职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其他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为防止出现违规兼职和兼职过多过滥等问题,学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兼职管理。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申报审批,兼职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兼职申报审批程序:
1.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湘潭大学领导干部社会兼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
2.由党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兼职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党委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3.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按干部管理权限需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四条 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在申报审批过程中,学校组织部门必要时可以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单位中兼职的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处理;违规兼职的领导干部所获得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管理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湘潭大学领导干部社会兼职审批表》
附件 湘潭大学领导干部社会兼职审批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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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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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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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单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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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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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兼职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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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兼职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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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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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金数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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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职
原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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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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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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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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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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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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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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