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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党政工作规则(湘大党发〔2016〕46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1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政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湘潭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党政工作的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党委书记全面主持校党委工作。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党委书记、校长作为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并且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书记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并且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校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副书记、副校长要及时向书记、校长报告。

第七条  书记或校长出国、出差、外出学习等较长时间离校期间,指定一名副书记或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副书记或副校长出国、出差、外出学习等较长时间离校期间,由书记、校长指定其他校领导负责其所分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党政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在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校党委、行政各项工作部署。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系、教学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系、教学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办学。

学院(系、教学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教学部)的决策机构。院长(主任)是学院(系、教学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书记是学院(系、教学部)党委(党总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务实勤勉,廉洁奉公。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十二条  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意识,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深化学校综合改革,有效解决制约学校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理顺学校内部各种权力关系,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学校健康快速发展。

第十三条  不断增强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联系师生、深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不断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妥善解决师生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依规治校,不断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强化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践行科学化管理理念,推进管理机制创新,向管理要效益。

 

第四章  坚持依法治校

第十五条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决维护校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十六条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湘潭大学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努力构建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和权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内部治理结构,不断提升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水平。

第十七条  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和规范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事务,建立健全内部制衡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坚持有法有规必依、执法执规必严、违法违规必究,切实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办学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完善决策程序规则,将调查研究、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学校政策制定的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部署,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举措,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由校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拟以学校名义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有关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决策行为,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应当征求法律事务部门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师生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利益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师生员工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党务校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党务、政务公开的规定,把公开透明作为学校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方便师生知情、便于师生监督的原则,健全党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院(系、部)务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决事项,学校制定的政策等,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涉及师生员工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应予公开的事项,要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深入推进智慧校园建设,加强校园网等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网络等新媒体,不断创新信息公开形式,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教育阳光服务中心建设,提供更多的网上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政府及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强化重要部门、岗位的权力监督与制约,着力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进一步健全监督制度体系,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董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在学校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三十一条  虚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等各方面反映的涉及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实行校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利益诉求。教育阳光服务中心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相关领导或转相关单位,有关单位要认真承办,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加强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十四条  推行绩效管理和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党委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党委工作会、党政工作例会等会议制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除党委委员外,不是党委委员的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校纪委副书记列席,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会议召集人指定其他人员列席。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党委会纪要,由校长审签、党委书记签发。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为校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法律事务专干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议题指定。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办公室汇总后报校长确定。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校长办公会纪要,由党委书记审签、校长签发。

第三十八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半天。参会人员为校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列席。会议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会议一般不得缺席,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要提交书面发言稿。

第三十九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参会人员为校党委学习中心组成员,另可依需要吸收有关二级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具体安排按年度学习计划和党委书记任的有关意见进行。

第四十条  党委工作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校领导班子成员、全体副处以上干部及正高职称人员。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有关情况、部署有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党政工作例会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召集和主持,并依会议内容决定参会人员范围。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议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向校领导征集汇总后,报书记或校长审定。

第四十四条  校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应向党委书记或校长请假。其他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向书记或校长请假,批准后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称党政办)报备。

第四十五条  全校性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等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提高效率,严格按照学校会议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文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公文应当符合上级及学校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收文办理由党政办负责,除机要公文外,一般通过学校协同办公系统办理。

收文经党政办提出拟办意见,报有关校领导批示后,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或者送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党政办应当了解掌握公文办理的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发文一般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办理。综合性公文由党政办负责拟稿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稿;涉及单项或者一般事项的公文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拟稿。

草拟文稿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送其他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送党政办审稿,经有关校领导审签后印制分发。

第四十九条  学校职能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工作、报告情况,应当经学校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学校职能部门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学校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

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原则上不得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校属单位向学校报送请示、报告等,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交由党政办承办。

第五十条  党政办经学校党委、行政授权或者同意,可以向校属单位行文。其他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以通知的形式布置具体操作性工作外,不得向校属单位发布指示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校属单位提出指令性要求。确须校属各单位执行的,需报学校党委、行政批转或者由党政办转发。

第五十一条  除校党委、校行政、校纪委、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党政办、校工会、校团委可下发正式文件外,其他部门和单位只能下发布置具体操作性工作的通知,不能下发正式文件。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党政办以外的任何单位不得对校外单位正式行文。

第五十二条  公文签发按照校领导的工作分工和职权范围进行。

涉及学校全局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公文及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由校党委书记或者校长签发;涉及单项或者一般事项的公文由分管校领导签发。

党政联合行文,涉及学校全局工作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签发;单项工作由分管校领导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签发。

党政办根据校党委、行政授权发布的文件,由分管校领导或者党政办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党委书记或者校长签发。

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校领导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五十三条  校领导及党政办负责人对呈请批示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对报请审批的公文,一般应批示明确意见。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  学校及校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五条  学校及校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校党委、行政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校党委、行政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学校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学校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学校同意。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党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重大问题随时请示上级党组织。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或党委工作(扩大)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十七条  校领导的活动由党政办根据职责分工统一安排。外事活动由国际交流处安排并及时向党政办通报。

以学校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由党政办提出出席的校领导名单并报主要校领导审定;邀请校领导出席会议或活动,由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党政办统一安排,并由主要校领导审定。

上级通知校领导参加的会议,按通知要求参加;如通知要求的校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由党政办统筹安排。外单位指定邀请校领导出席有关活动,由党政办征求本人意见后安排;未指定校领导的,由党政办提出意见后报主要校领导审定。

单位及个人未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接受或承诺上级有关部门和兄弟院校在我校举办会议或活动,不得擅自邀请上级和有关部门领导来校参加会议或活动。

第五十八条  实行校领导外出报告制度。党委书记、校长外出,按规定向省教育厅请示或报告。党委、行政班子副职外出,按规定报告党委书记、校长批准,并到党政办备案登记。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具体按照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规定,具体按照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及校属单位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及校属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以及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学校及校属单位要从严用权。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四条  学校及校属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禁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高校。

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区域)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旅游或变相旅游。

第六十五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对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六条  领导干部必须切实改进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广泛深入基层、广泛联系群众,多办实事、讲求实效。

第六十七条  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学校及各部门要争做学习型机关,切实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高等教育政策理论知识等的学习。

 

第十二章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湘潭大学党政工作规程》(湘大党发200018)及《湘潭大学党政工作规程补充规定》(湘大党发20011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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