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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大党发〔2016〕43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0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的配备、管理,压实二级党组织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二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二级党组织均应配备一名纪检委员。纪检委员原则上由所在二级党组织中的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担任。

第三条  纪检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且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政治思想素质好,在师生员工中有较高威望;

(四)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清正廉洁,联系群众;

(五)关心纪检监察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第四条  纪检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在党组织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督促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二)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和帮助所在单位党员干部提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督促和提醒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廉洁从教;

(三)参与或列席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工作,监督本单位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向所在单位和学校建言献策;

(五)定期向校纪委报告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完成校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纪检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有关会议,参加有关业务培训。

第六条  纪检委员应自觉学习纪检监察相关的政策法规、党纪党规,自觉遵守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和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纪检委员在学校纪委和所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纪检委员所在党组织应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第八条  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对纪检委员的联系协调工作,并对纪检委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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