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的配备、管理,压实二级党组织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二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二级党组织均应配备一名纪检委员。纪检委员原则上由所在二级党组织中的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担任。
第三条 纪检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且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政治思想素质好,在师生员工中有较高威望;
(四)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清正廉洁,联系群众;
(五)关心纪检监察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第四条 纪检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在党组织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督促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二)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和帮助所在单位党员干部提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督促和提醒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廉洁从教;
(三)参与或列席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工作,监督本单位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向所在单位和学校建言献策;
(五)定期向校纪委报告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完成校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纪检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有关会议,参加有关业务培训。
第六条 纪检委员应自觉学习纪检监察相关的政策法规、党纪党规,自觉遵守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和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纪检委员在学校纪委和所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纪检委员所在党组织应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第八条 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对纪检委员的联系协调工作,并对纪检委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